(2013)绍诸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冯 丽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