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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玉娇与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娇,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娇,女,汉族,地址:惠阳区,身份证号:×××6829。被执行人郭文超,男,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身份证号:×××2697。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娇与被执行人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9731元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218元由申请人负担425元,由被执行人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29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文超、深圳市永辉昌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文超于2013年10月24日交来案件受理费1793元汇入,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将案件赔偿款及执行费合计8086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应收取执行费1129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将案件执行款79731元清退给申请人张玉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张玉娇,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