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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刘新生与张仕洪、张庆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生,张仕洪,张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2-2号原告:刘新生,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洪,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庆华,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张仕洪和张庆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现原告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允。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纠纷了结,本院已裁定准许了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张仕洪和张庆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