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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与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大泊码头。法定代表人邹正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西山前正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