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殷其标与唐崇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标,唐崇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殷其标,居民。委托代理人韩长连。被告唐崇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锦标。原告殷其标与被告唐崇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其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其标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其标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