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步清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毅雄、陈宇超。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步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忠涨。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许步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各自负担。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许步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