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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黄鸣华与井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鸣华,井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黄鸣华,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增斌,系原告黄鸣华亲属。被告井锋,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鸣华与被告井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井锋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鸣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鸣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