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朱迈辉与李再根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玳璋村**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玳璋村**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性格暴躁,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殴打原告。2010年正月因家庭琐事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年底在女儿的劝解下,原告回家与家人团聚,2013年正月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再次外出至今。综上所述,被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5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办理订婚酒。1984年农历八月十六日生育共同之长女李秋香,1986年农历三月初四生育共同之子李能武,1988年农历九月十五日生育共同之次女李三双。婚后,原、被告大部分时间均在家做事,中间偶尔外出务工。2010年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打架,原告离家外出务工,2012年农历十二月初九原告被子女接回家过年。2013年正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至今。2013年11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共同子女,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少沟通,以至于夫妻感情日益淡化,但是没有大的矛盾发生。原、被告自2013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不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对方及家庭角度考虑,加强沟通,加强理解,彼此体贴、关心对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