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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台法交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雷仕贤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仕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台法交初字第350-1号原告:雷仕贤,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仁忠。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肇���车辆并非运输工具,不能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故应由被告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粤JJ99**号小型轿车在台山市,属运输工具,保险事故发生地也在台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