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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玉桥与被告程伏兵湖面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伏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被告程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桥与被告程伏兵湖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桥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孙玉桥负担。审 判 长  金 刚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