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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辖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南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南,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辖初字第0022号原告王玉南。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大厦56-59室。法定代表人黄期峰。被告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88号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期峰。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南与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原告将全部投资款8000万元拆分其中的1500万元及投资收益提起诉讼,从而降低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原告应就全部投资款8000万元及投资收益一并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被告经营场所不在苏州市虎丘区,不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首先,本案系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就诉讼标的,原告仅主张被告归还投资款8000万元中的1500万元及支付投资收益900万元,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妥,故被告认为原告应按全部投资款8000万元及投资收益一并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滨河路,该区域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按地域管辖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即使另一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也有管辖权,故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