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艾孟媛与周无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孟媛,周无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孟媛,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无畏,男,汉族。上诉人艾孟媛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江北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99号处,其称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长新路20号处,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艾孟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