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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永环与车洪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环,车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环,农民。被执行人车洪武,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烟牟高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车洪武所有的鲁F×××××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协商处理完毕,需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车洪武所有的鲁F×××××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先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