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朱云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朱云。被执行人江苏灵龙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龙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良。朱云与灵龙公司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13)第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灵龙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69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灵龙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公司资产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因被执行人灵龙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公司资产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13)第4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