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兰方多与李小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方多,李小华,黄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兰方多,男,1964年9月5出生,瑶族,农民,住新宁县组。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黄娟,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兰方多与被告李小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兰方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方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方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