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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兰方多与李小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方多,李小华,黄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兰方多,男,1964年9月5出生,瑶族,农民,住新宁县组。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黄娟,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兰方多与被告李小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兰方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方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方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