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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小卫与孙满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卫,孙满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15号原告:郑小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云舟。被告:孙满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波、毛晓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卫与被告孙满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0元,依法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郑小卫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