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刘铁杉诉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杉,谷华,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764号原告刘铁杉,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卫良,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被告谷华,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周斌,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刘铁杉与被告谷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郴北民民一初字第76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谷华、被告周斌所有的位于青年大道警院大道住宅小区**号楼,房号:***号,合同编号20100136102号;被告周斌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号,权证号为:私******号房屋。现因本案已撤诉处理,原告刘铁杉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铁杉提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谷华、被告周斌所有的位于青年大道警院大道住宅小区**号楼,房号:***号,合同编号20100136102号;被告周斌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号,权证号为:私******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肖 文人民陪审员 周汉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