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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明杰诉王龙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杰,王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杰,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王龙彪,住郑州市金水区。王明杰诉王龙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龙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龙彪的应得工程款23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浩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