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滨商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商初字第0686号原告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法定代表人袁正贤,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负责人周勇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晔,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无锡市高桥储运货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