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13-3035林海VS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涧蓝足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303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委托代理人蔡志全、朱力宁,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涧蓝足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传红,该公司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2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涧蓝足浴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780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胜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