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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农工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农工商公司,北京市环宇造纸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56号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彬琦,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法定代表人姚术合。被告北京市环宇造纸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法定代表人孙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农工商公司、北京市环宇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