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戴国宇与深圳市中通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佑林;赵华锋;成都阿艾夫通信有限公司;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46号申请人陶佑林,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华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成都阿艾夫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楼**。法定代表人赵华锋。被申请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区内iv>法定代表人赵华锋。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1298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3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邓磊(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赵华锋、成都阿艾夫通信有限公司、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陶佑林的担保人邓磊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蓝岗小区通业大厦3号楼三单元140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三、查封申请人陶佑林的担保人邓磊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河背村东北角颐林雅苑7B栋302的房房产(深房地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