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姜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被告周某。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姜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2013年10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现双方之间存在矛盾,对夫妻感��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尊互让,尽力维持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无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