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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占元与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元,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上行初字第168号原告刘占元,男,汉族,蔡都办事处申赵村蔡河刘村村民。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建国,主任。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民力,局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原告刘二善要求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占元承担。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