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占元与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元,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上行初字第168号原告刘占元,男,汉族,蔡都办事处申赵村蔡河刘村村民。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建国,主任。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民力,局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原告刘二善要求被告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占元承担。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