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文伟与周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伟,周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王文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61年4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周德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伟与被告周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伟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伟因被告周德民下落不明而而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德民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650元,由原告王文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