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西进与刘虎、王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进,刘虎,王超,郝志强,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47-2号原告张西进。被告刘虎。被告王超。被告郝志强。被告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鹏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亓军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4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郝志强交纳三万元反担保金,并经原告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重型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