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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与文成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文成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温行初字第74号原告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樟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步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毛毅坚、汪丽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王彩莲,县长。原告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诉文成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其已经和文成县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成县正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负担。审 判 长  来 敏审 判 员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林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妙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