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重庆市邮政公司渝北区邮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重庆市邮政公司渝北区邮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94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150-3。法定代表人姜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湛,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渝北区邮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注册号:500112300009126。负责人罗永浩,主任。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渝北区邮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渝北区邮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邮政公司渝北区邮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