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执异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狮市狼人时装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利哲等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利哲;石狮市狼人时装发展有限公司;占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中执异字第012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利哲,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狼人时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灵路**。法定代表人蔡长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曙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占忠杰,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个体经商户。本院在执行石狮市狼人时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人时装公司)与黄利哲、占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利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确认对北京市×××2004室房屋的拍卖无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利哲称:第一,执行程序违法。法院对该房屋的评估、选择拍卖机构、拍卖,我都不知情、不在场。我与占忠杰虽为夫妻,但已分居一年有余,且在本案为独立的当事人,与占忠杰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法院告知、送达占忠杰并不当然等于告知、送达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视我的知情权。第二,房屋登记簿上载明房屋是我单独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评估报告严重事实,应当予以撤销。我提供的评估报告中认定该房屋价值630万元,而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中认定房屋价值是540万元,我认为评估价值过低。第四,拍卖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我权益的行为。拍卖机构的选择中我丧失了参与权,我没有见到拍卖公告,拍卖当天我赶往拍卖会,即被强行架出会场,参与拍卖的人仅寥寥数人,且均为中介机构,从宣布起拍价到落槌一分钟也不到。第五,该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房屋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综上,我要求确认对北京市×××2004室的拍卖无效。狼人时装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第一,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送达的,执行程序合法。法院通过送达文书的方式告知相关诉讼权利,黄利哲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第二,即使房屋是黄利哲单独所有,但黄利哲也是本案被执行人,故执行该房屋并无不妥。第三,我方认可评估公司认定的价格。第四,房屋的拍卖过程是严格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公开进行的,对这种公开进行的拍卖程序,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左右。第五,本案不涉及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的问题。黄利哲、占忠杰夫妇户籍地在浙江省永嘉县,且一直在该地方生活,该县有其房子可居住,被拍卖房屋只是其这两年经商期间的临时居所。经审查查明:狼人时装公司诉黄利哲、占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2012)泉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2012年12月24日,狼人时装公司向泉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泉州中院向占忠杰、黄利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2013年1月8日,泉州中院作出(2013)泉执行字第017号执行裁定,并向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黄利哲所有的位于北京市×××2004(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房的房屋转让手续。2013年1月31日,黄利哲向泉州中院提交保证书,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并保证按期给付,如做不到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3年2月25日,泉州中院向本院发函,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泉州中院查封冻结)及被执行人均在本院所在地管辖区内,将该执行案件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告知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将进行评估拍卖。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和拍卖通知书。2013年8月8日,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青年报》刊登了拍卖公告。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李傲雪以5600000元拍得上述房屋。另查,×××2004房屋对应的×××号房屋登记簿上有两笔他项权登记,抵押权人分别为姜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为2100000元和1650000元。其中,抵押权人姜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利哲、占忠杰,并向本院主张实现对上述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经责令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将查封、扣押财产交有关单位拍卖。执行过程中,因占忠杰、黄利哲未主动按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院作为受托法院将已由泉州中院查封的黄利哲名下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符合规定,相关结果本院亦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评估、拍卖程序正当,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另,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并无不当。综上,黄利哲所提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利哲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