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宋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宋某、白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宋某、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某、白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5100元,下剩部分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