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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艳丽与范修向、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丽,范修向,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林艳丽,农民。被执行人范修向,农民。被执行人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大信镇新花园村17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70605。法定代表人孙林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艳丽与被执行人范修向、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回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