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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保强与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强,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90号原告张保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泾渭街道办事处长庆路龙江秀水园。法定代表人魏小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柱,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文辉,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保强诉被告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茂物业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盛茂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朝柱、陈文辉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强诉称,2011年9月至今,我一直给被告管理的高陵县龙江小区送煤,被告也能隔一段时间清偿我一些款项,但被告2012年更换龙江小区物业负责人后,对前期拖欠的154000元煤款不再支付,只支付其后送煤的款项。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我的煤款1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盛茂物业管理公司答辩称,原告诉我公司拖欠煤款154000元一案情况基本属实,下欠154000元未付款,其主要原因是更换领导,原领导未向新任领导交��此事,导致此事拖延未处理,且原告送的煤质量和标准与原商议的情况有出入,造成我方受损大约有105.36吨,折合人民币8428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保强自2011年9月开始给被告管理的龙江小区送煤,被告也能隔时给原告付款,但还有154000元的煤款一直未结清。后由于被告领导更换,新任领导对前任领导任期内所欠的煤款154000元一直不予给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本院。以上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送煤,被告应该及时给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就下欠煤款久拖不还,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煤款15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煤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被告之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张保强煤款154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3380元,履行判决时被告直付原告3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礼俊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雷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