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邢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