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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刑初字第177号黎永初、黎永进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永初,黎永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永初,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业县××镇葵山村××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永进,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业县××镇葵山村××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富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至5月1日,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其二人购买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金洲村老屋园岭(即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金洲村1林班54小班)的速生桉。经鉴定,被砍伐桉树有530株,蓄积量为41.2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黎永进于2013年5月17日主动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06年9月30日,被告人黎永初因犯销售赃物罪、滥伐林木罪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谭某某、黎某某、杨甲、杨乙、杨丙、梁甲、梁乙证言、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砍林木损失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数量较大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永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永初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永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永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黎永初、黎永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永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黎永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余款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梁法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