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一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黄建飞与百色市右江区公路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建飞;百色市右江区公路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2111号 原告黄建飞,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代理人甘卫,百色市经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坪水厂坡巷4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交华,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飞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公路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桂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书记员梁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建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甘卫,被告委托代理人傅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建飞诉称,2010年8月10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单位做保卫工作,由被告单位陆江涛发给工资,当时每月工资为1200元。2012年6月30日,被告以原告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为由,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30日辞退原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付给经 济补偿和赔偿,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双倍工资13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19419.84元;3、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3641.22元;4、被告支付原告公休假工资827.55元;5、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00元;6、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被告应承担的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公路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右民一初字第 11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于2013年5月31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了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 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百右劳人仲案字[2013]4号仲裁裁决书已自2013年5月 3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不服,再次向本院起诉,其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