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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沈月仙与衢州永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建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仙,衢州永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建龙,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06号原告:沈月仙。委托代理人:沈海江、吴臻。被告:衢州永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舍祥。被告:朱建龙。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仙与被告衢州永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建龙、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月仙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月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仙撤回对被告衢州永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建龙、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51元,减半收取7675.5元,由原告沈月仙负担,其余7675.5元退还原告沈月仙。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 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