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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晓勇与林鹤、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勇,林鹤,李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805号原告:陈晓勇。委托代理人:田利。被告:林鹤。被告:李晓丽。原告陈晓勇为与被告林鹤、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应志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勇、被告李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起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林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3万元,约定利息、还款时间、逾期违约金等内容,并由被告林鹤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为凭。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在借据中有约定,依法应共同偿还。为此,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林鹤未作答辩。被告李晓丽答辩称:对借款一直不知情,怀疑是借来赌博的,还有农行卡现住根本不存在,家用周转的钱是不需要这么多的,而且90万多已经还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原件一份及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借款金额是243万元,借款时间及利息,并注明打款账号。用原告账户汇��被告账户。2、婚姻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晓丽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李晓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存款凭证7份,被告林鹤汇入吕亮、吕方等人帐户97万元,证明被告林鹤已归还97万元。原告质证:与本案无关联,系被告与他人关系,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林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被告李晓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李晓丽提供的证据,因收款方均不是本案原告,且原告对此不认可,故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鹤、李晓丽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4日被告林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3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还款时间为2013年6月2日、逾期违约金按每日借款金额5%计算等内容,由被告林鹤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243万元汇入被告帐户。借款后,被告已支付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林鹤向原告陈晓勇借款243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还款时间为2013年6月2日、逾期违约金按每日借款金额5%计算,该事实由被告林鹤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归还并支付利息,现被告林鹤只支付20万元,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林鹤支付的20万元作为起诉前的利息及违约金支付,其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每日借款金额5%计算,现原告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该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丽与林鹤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丽提出已归还原告97万元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林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夫妻,其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鹤、李晓丽归还原告陈晓勇借款本金243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由被告林鹤、李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承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