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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永志,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朱威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华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此款已由深华公司预交),由深华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诗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烨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