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孙笑与傅昌金、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笑,傅昌金,王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孙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节操。被告:傅昌金。被告:王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笑诉被告傅昌金、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孙笑负担。审 判 长 孙娟娟人民 陪 审员 陈 继 业人民 陪 审员 林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 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