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巧翠诉贺继廷、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巧翠,贺继廷,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梁巧翠,女,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贺继廷,男,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红霞,女,生于1977年1月21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裁定书,现查明被查封房屋在诉讼前被第三人xx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告xxx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曲江南路xxxxxx房产(初始登记号:xxxxxxxxxx-xx-xx-xxxxx)。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思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