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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巧翠诉贺继廷、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巧翠,贺继廷,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梁巧翠,女,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贺继廷,男,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红霞,女,生于1977年1月21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裁定书,现查明被查封房屋在诉讼前被第三人xx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告xxx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曲江南路xxxxxx房产(初始登记号:xxxxxxxxxx-xx-xx-xxxxx)。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思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