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未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嘉懿与戴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懿,戴俊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未初字第133号原告王嘉懿,女,200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婷,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戴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嘉懿诉被告戴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婷、被告戴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懿撤回对被告戴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嘉懿承担。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