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志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东。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王志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志东与被害人韩X宽在金堂县三星镇故事村网吧门口发生纠纷,其同伙黄X(另案处理)在与被害人韩X宽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志东持刀向被害人韩X宽腹部刺去,造成被害人韩X宽腹部刺创裂伤穿透腹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X宽腹部伤属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志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志东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人王志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志东的供述;被害人韩X宽的陈述;证人黄X、曹X枭、孟X、肖X强、韩X伟、邓X柱、张X理的证言及证人黄X、张X理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韩X宽的病情证明、金堂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被告人王志东的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东故意伤害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志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决定对被告人王志东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艾筱姑人民陪审员 周莎莉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