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5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3月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甲在慈溪市××××村南门头龙某某念食品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郁某发生争执,后采用手臂扳夹、持刀划刺的方式,将郁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郁某外伤致颈部单个创口长度大于5厘米及气管损伤、外伤致纵膈气肿、外伤致头皮遗留疤痕长度大于8厘米、外伤致右前臂肌肉、神经、血管损伤断裂,目前右手拇指及中指、食指功能部分受限,上述伤势均构成轻伤。被告人陈甲到案后,已赔偿郁某人民币30000元,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甲在慈溪市××××村南门头龙某某念食品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郁某发生争执,后采用手勒脖子、持刀划、刺的方式,致郁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郁某外伤致颈部单个创口长度大于5厘米及气管损伤,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纵隔气胸,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头皮遗留疤痕长度大于8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右前臂肌肉、神经、血管损伤断裂,目前右手拇指及中指、食指功能部分受限,此伤构成轻伤。被告人陈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甲已赔偿被害人郁某部分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甲已与被害人郁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郁某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郁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30日15时30分左右,其喝好喜酒后到慈溪市××××村南门头韩某的小店里打硬牌牌九,和其一起打牌的有陈甲、唐某等十几个人。陈甲输了六七百元后,就和其对赌了,其他人在旁边看着。其对陈甲说,只要你打下来,其就吃光。陈甲听到后比较生气,就和其吵了几句。其对陈甲说:“你是阿哥,我是阿弟,你年纪也大了,我不和你吵了。”这时,陈乙(绰号“长脚阿三”)向其讨要400元欠款。其表示没有欠陈乙的钱后就往小店门口走。其快走到店门口时,陈甲突然从其背后冲上来,用胳膊夹住其脖子,另一只手拿刀直接在其脖子上刺了一刀。其向小店外跑去,陈甲继续拿着刀追赶其,在其头部、身上和双臂上刺了好几下,大概有十余刀。其当场出了很多血,晕倒了,醒来时已经在慈溪市人民医院了。陈甲是用一把小刀刺其的,长约十余公分。其脖子上的伤势比较重,气管和喉管都被刺伤了,头部被刺了四五刀,肩膀被刺了2刀,右手臂被划开了一个很长的口子,左手臂被刺了2刀,右手被刺了5刀,右手臂神经被割坏了,不能自由活动。其被打时在场的有十余人,其认识的有唐某、林某、马子浩和韩某,就陈甲一个人将其打伤。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15时30分左右,其和唐某、郁某、陈甲、林某、马子浩、孙甲等十余人在慈溪市××××南门头韩某家中打牌。郁某推牌九做庄,陈甲输掉了六七百元。郁某对陈甲说,只要陈甲打下来,他都吃光,双方争吵了几句。郁某又对陈甲说:“你是阿哥,我是阿弟,我不和你吵的。”“长脚阿三”看到郁某赢钱了,就向郁某讨要人民币400元,郁某否认其欠“长脚阿三”的钱,并和“长脚阿三”争吵起来。在郁某和“长脚阿三”争吵的时候,陈甲从里面绕出来,走到郁某旁边,搂住郁某的脖子。其以为他们在开玩笑,过了一会儿,唐某某发现陈甲有刀。其就问陈甲怎么回事,陈春某某其不要管帐,并说谁拉其就刺谁。这时,其发现一个刀头。后来,陈甲和郁某就打到外面去了,过了一分钟左右,陈甲发现郁某像死了一样就放手了,然后就走掉了。其看到郁某身上全是血,其用手一摸发现郁某喉咙被割断了,其用衣服包扎后,和对面打牌的徐某某等人将郁某送到医院。陈甲刺郁某的刀的刀柄是黄色的,其只看见大约2厘米的刀头。陈甲刺伤郁某某后,就把刀拿走了。郁某的喉咙被割断了,其他伤势其不清楚。当时在场的还有唐某、林某、马子浩、孙甲、韩某某等人。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15时许,其在慈溪市××××村南门头的爱萍小店里面看人打牌,当时郁某和陈甲在用硬牌牌九对赌,另外还有十人左右看着他们玩牌。陈甲在对赌中输钱了,有点不服气,双方说了几句难听的话。郁某对陈甲说:“你年纪大,你是哥,我是弟,不和你吵了。”这样,陈甲和郁某不吵了,继续玩牌,陈甲输完钱后,就不玩牌了。后来,郁某就问周围看牌的人,说谁在讲欠钱还钱的事情。“长脚阿三”说是他说的。郁某和“长脚阿三”因为欠钱的事情吵了几句就被人劝开了。当时,陈甲就在旁边看着,也没有说什么话就突然用手夹住郁某的脖子,另外一只手拿着东某某接在郁某的脖子上刺了一刀。旁边的人看到出事情了就拉住了陈甲,还问陈甲在干嘛。郁某的衣服被陈甲拽着,郁某脱掉外衣往小店外面跑。其看到郁某某已经出血了,血液滴在地面上。陈甲发现郁某跑掉了,就又追出去。后其走出小店的时候,看到郁某用手捂着脖子,血沿着手臂往下滴,小店外面有很多血。陈甲手里拿着一把刀,马上跑走了。公安民警到了现场之后,将郁某送往医院。陈甲与郁某平时没有矛盾,其也不清楚陈甲为什么要用刀刺郁某。陈甲是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人,60岁左右。陈甲用来刺郁某的刀是一把折叠单刃小刀,十余公分长,刀头是尖的,是挂在钥匙串上的。当时在场的还有孙某、“长脚阿三”和“长脚阿三”的弟弟“阿某”等人。郁某没有还手打陈甲。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慈溪市××××村南门头开了一家龙某某念食品店,小店有两间相同的房间。2012年12月30日15时左右,其正在经营小店,郁某向其买中华香烟,其说没有,陈甲当时也在的,小店里一共有十人左右。后来,其到小店的另外一个房间剥塑料产品,过了一会儿,其又去月明家里打开水。等其打开水回来时,看到郁某坐在小店门口,流了很多血。孙某用衣服压着郁某的脖子,止住脖子流血。陈甲在小店对面,正在擦手上的血。当时旁边还有好几个人看到的,后郁某被孙某、“伟良”等人送去医院了,陈甲跑掉了。事后,在场的人告诉其,陈甲与郁某吵了几句,他就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一把刀把郁某刺伤了,具体经过其不清楚。陈甲与郁某平时没有矛盾,那天郁某是喝过酒的样子。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15时许,其在慈溪市××××村南门头韩某开的小店看电视,陈甲和郁某在用硬牌牌九对赌,陈甲输钱后心里有点不舒服,郁某某刚好喝过酒,说了一些比较难听气人的话,陈甲听后就火了,站起来骂郁某,郁某也骂陈甲。郁某然后对陈甲说:“你年纪也大了,不要吵了,要玩就继续玩,不玩就算了。”陈甲和郁某继续对赌,后来陈甲把钱全部输给郁某了,玩牌就结束了。当时,陈甲也没有再吵了。郁某问周围的人,刚才是谁说要还钱的。“长脚阿三”说是他在要钱。郁某和“长脚阿三”争了几句后,在别人劝说下就没有再说欠钱的事情了。这时,陈甲突然用手臂夹住郁某的脖子,也没有说话,拿了一把小刀直接刺到郁某的脖子上。郁某被刺到后跑到小店外面,陈甲又追到外面。两人在小店外面扭打在一起,陈甲用刀在郁某的身上乱刺。过了一会儿,郁某倒在地上了,陈甲也停手了。其看到郁利某某了很多血,陈甲跑掉了。后孙某、苏某某等人就把郁某送到了医院。陈甲是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银白色小刀刺伤郁某的,刀身长五六公分,头是尖的。这把刀应该是被陈甲带走了。陈甲别人都叫他“小华”或者“小华老太婆”,60岁出头。当时,孙某、林某、“长脚阿三”等人也在现场。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陈甲的作案工具小刀1把予以扣押。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害人郁某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系被告人陈甲将其刺伤;(2)证人孙乙、林某、韩某分别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均指认系被告人陈甲将郁某刺伤。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证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郁某外伤致颈部单个创口长度大于5厘米及气管损伤,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纵隔气胸,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头皮遗留疤痕长度大于8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右前臂肌肉、神经、血管损伤断裂,目前右手拇指及中指、食指功能部分受限,此伤构成轻伤。9.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及汇款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甲已赔偿被害人郁某部分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甲已与被害人郁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郁某的谅解。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甲的前科情况。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甲的到案情况。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陈甲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述的主要内容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陈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陈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陈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玲玲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