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许伟军、杨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许伟军,杨军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张国平,男,1966年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丽、夏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军,男,1977年3月30日生。被告杨军燕,女,1979年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许伟军、杨军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45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一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