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佩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明文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佩芬,樊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梁佩芬,女。被执行人樊明文,男。本院在执行梁佩芬申请执行樊明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明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党小杰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