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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家堡支行与张利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家堡支行,张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400号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家堡支行。负责人高治国,该行负责人。被申请人张利霞,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家堡支行因被申请人张利霞拒绝偿还其夫王彦军(已故)为张小利担保的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利霞和王彦军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铧山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利霞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铧山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张利霞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张利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张利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张利霞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