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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红诉被告孙振美、胡天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海红;孙振美;胡天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119-1号原告刘海红,女。被告孙振美,女。被告胡天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红诉被告孙振美、胡天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做出(2013)崂民二初字第1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告胡天贺、原告刘海红的房产。因本案判决已经生效,被告胡天贺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原告及被告胡天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担保物及被告胡天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天贺银行存款人民币537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刘海红位于青岛城阳区房屋、青岛市市北区户两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邵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代理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