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蒋屈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蒋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被执行人蒋屈英。本院在执行刘桂英与蒋屈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屈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