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戴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戴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