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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戴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戴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