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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商清算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江苏炜赋集团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纺织品实业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公司,江苏炜赋集团纺织品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商清算字第0001号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厦。法定代表人成晓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纺织品实业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北。法定代表人顾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纺织品实业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沈征宇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关注公众号“”